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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川执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文俊、高树平与被执行人张新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南北,李文俊,胡雪琴,高树平,张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川执字第00043号申请执行人刘南北,男,196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申请执行人李文俊,女,195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延安市人。申请执行人胡雪琴,女,196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申请执行人高树平,男,195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被执行人张新,男,198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延长县人。申请人刘南北、胡雪琴、李文俊、高树平依据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099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宝塔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刘南北,胡雪琴,李文俊,高树平与张新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为60000元。宝塔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4日向我院委托执行,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给予张新司法拘留十五日后,在执行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张新一次性支付刘南北、胡雪琴、李文俊、高数平50000元,剩余部分及迟延履行金申请人自愿全部放弃,并将案款及时兑现给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09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改幸审 判 员  高维灵代理审判员  殷小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