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北民初字第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刘国红与浙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红,浙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北民初字第967号原告:刘国红。委托代理人:XX朝,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红利,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红诉被告浙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红撤回起诉。审 判 员 周进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记员 孙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