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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申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庞志来、李美琴与边丽琼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庞志来,李美琴,边丽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申字第2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庞志来,男,汉族。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美琴,女,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边丽琼,女,汉族。再审申请人庞志来、李美琴与被申请人边丽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9日作出(2014)城民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判后,庞志来、李美琴不服,上诉于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大同中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2014)同民终字第56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庞志来、李美琴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庞志来、李美琴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申请人认可30万元,但不是借款,而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丈夫投资合伙做生意应付的投资及收益分红。后申请人已归还被申请人232000元。因当时有两张条子未找到,所以才产生110000的欠条。李晋阳的证言是一面之词,且其与被申请人原系夫妻关系,故不应采纳。(二)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相互矛盾。被申请人自己承认收到申请人归还的232000元,原判决只认定了82000元。而且,除去82000元,应该剩余218000元,怎么也得不出110000元。庞志来、李美琴再审请求:1、撤销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同民终字第568号民事判决;2、改判申请人庞志来归还被申请人边丽琼680**元;3、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申请人边丽琼负担。本院认为,庞志来、李美琴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徐玉厚审判员  王 迪审判员  邱国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 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