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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惠执字第5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王天仁与张红军身体权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天仁,张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惠执字第506-1号申请执行人王天仁,男,195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红军,男,197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申请执行人王天仁与被执行人张红军身体权纠纷一案,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5年2月5日作出的(2015)石惠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红军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天仁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9401.15元、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50元,共计9551.15元。由于被执行人张红军无有效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天仁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5年2月5日作出的(2015)石惠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执行的标的为9551.15元。(申请执行人或权利承受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线索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窦德亮审判员  尹国玉审判员  马占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安 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