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19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咸宁市咸安区点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蓝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1983-2号原告咸宁市咸安区点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虎烈,该公司经理。被告湖北蓝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定军,该公司经理。本院于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作出(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1983-1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被告湖北蓝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90000元。现因调解结案,被告自动履行了义务,依法应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湖北蓝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9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立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屠慧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