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民民初字第1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卢向飞诉王建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向飞,王建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158号原告卢向飞,男,生于1987年12月,户籍所在地:民勤县。被告王建亚,男,生于1960年12月,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向飞诉被告王建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向飞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向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向飞负担。审判员  马中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马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