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1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卢向飞诉王建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向飞,王建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158号原告卢向飞,男,生于1987年12月,户籍所在地:民勤县。被告王建亚,男,生于1960年12月,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向飞诉被告王建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向飞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向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向飞负担。审判员 马中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马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