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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唐忠山与陈容晖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忠山,陈容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96号申请执行人唐忠山,男。被执行人陈容晖,女。唐忠山申请执行陈容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65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依法受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陈容晖应偿还唐忠山欠款1,900,000元、利息、延迟履行债务利息及案件受理费21,90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容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653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鹏审判员  罗涛审判员  张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