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龙民小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邓留田与河南金春置业有限公司、曹兴合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留田,曹兴合,河南金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龙民小字第63号原告邓留田,男,1980年4月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留祥,河南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兴合,男,1955年12月11日生,汉族。被告河南金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石龙区。法定代表人雷文庄。本院在审理邓留田诉河南金春置业有限公司、曹兴合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邓留田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邓留田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留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留田承担。审判员 宋景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