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鹅商初字第0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无锡聚源冷暖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普拉斯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聚源冷暖科技有限公司,陕西普拉斯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鹅商初字第0164号原告无锡聚源冷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张马桥路西。法定代表人陈月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国民,无锡市锡山区鹅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普拉斯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沣东新城区红光大道以南协同创新港8-210室。法定代表人王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聚源冷暖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普拉斯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聚源冷暖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陕西普拉斯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无锡聚源冷暖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聚源冷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陕西普拉斯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已减半收取),由无锡聚源冷暖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钱丹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华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