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赵琴与马世杰、王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琴,马世杰,王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34号申请执行人赵琴,女,198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世杰,男,199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甫,男,1993年1月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赵琴与被执行人马世杰、王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马世杰返还申请执行人赵琴借款285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50元,王甫对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285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二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平民初字第5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审 判 长 姜学明审 判 员 王国荣代理审判员 解宏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卫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