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执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3-13
案件名称
哈尔滨黎明加油有限公司与郭永强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黎明加油有限公司,郭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840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黎明加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哈阿公路1公路处。法定代表人马春苓,职务经理。被执行人郭永强,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0)阿民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哈尔滨黎明加油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郭永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阿执字第84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符合重新申请执行条件时,可另行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吉仲审判员 何玉欣审判员 孙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 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