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3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陶某某与陈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3060号原告:陶某某,女,195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某某,男,195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陶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陶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陶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306元,由原告陶某某负担653元,本院减收653元。代理审判员 李泽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振附:(2015)南民一初字第03060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