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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上刑初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伍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上刑初字第560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伍某。2004年因吸毒被湖南省隆回县司门前派出所罚款3000元;2007年因吸毒被湖南省长沙市芙蓉禁毒大队强制戒毒6个月。2015年9月4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5)5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小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伍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3日23时22分许,被告人伍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苏A×××××的名爵牌小型轿车途经中河高架行驶至复兴路北向南紫花路口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被执勤交警查获,后被带至医院抽取血液。经依法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3mg/100ml,达醉酒驾驶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伍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查获经过、情况说明、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驾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人员档案、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料库查询、前科劣迹材料、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测试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乙醇检验报告、执法现场录像光盘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途径城市快速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伍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4日起至2015年11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丁   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章文(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