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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初字第01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何某甲诉何某乙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甲,何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初字第01172号原告何某甲,女,农民。被告何某乙,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甲与被告何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某甲负担。审判员  高志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红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