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初字第01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何某甲诉何某乙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甲,何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初字第01172号原告何某甲,女,农民。被告何某乙,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甲与被告何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某甲负担。审判员 高志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红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