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中民三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瑞昌市情漫苏亭休闲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瑞昌市情漫苏亭休闲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九中民三初字第109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陈新泽,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瑞昌市情漫苏亭休闲娱乐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瑞昌市赤乌中路32号。法定代表人王晓声,公司董事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瑞昌市情漫苏亭休闲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新泽,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王晓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中国大陆地区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是《superman》、《掌纹》、《世界唯一的你》、《3-7-20-1》、《单数》、《刮目相看》、《supermarket》、《天使嫉妒的生活》、《supersunshine》、《ibelieve》、《talkinghearttoheart》、《彩虹》、《独领风骚》、《情人》、《天真》、《救你》、《要求》、《无心伤害》、《她总在某一个地方》、《byebye》、《自由》、《爱错》、《爱像大海》、《裙摆摇摇》、《童年》、《不想睡》、《彩虹》、《对不起我爱你》、《分手快乐》、《可惜不是你》、《如果有一天》、《闪亮的星》、《丝路》、《听不到》、《我喜欢》、《燕尾蝶》、《纯真》、《喜悦》、《这一天》、《爱的路上只有我和你》、《春天花会开》、《好聚好散》、《两极》、《小雪》、《心情车站》、《一个男人的眼泪》、《这样也好》、《Ifeelgood》、《冰力十足》、《对面的女孩看过来》、《哭个痛快》、《流着泪的你的脸》、《伤心太平洋》、《天使也一样》、《天涯》、《我是一只鱼》、《心太软》、《依靠》、《再出发》、《浪花一朵朵》、《我是一只小小鸟》、《那一年这一天》、《爱情的尽头》、《爱情限时批》、《白鸽》、《飞在风中的小雨》、《浪人情歌》、《挪威的森林》、《徘徊夜都市》、《树枝孤鸟》、《痛哭的人》、《无声的所在》、《一生最爱的人》73部音像作品的著作权人。上述著作权人与原告签订有《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或《版权合作协议书》。根据该等合同的约定,上述著作权人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广播权授权原告以信托方式管理;为了有效管理相关著作权人授予原告的权利,该合同同时约定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被告既未经上述著作权人的许可,也未经原告授权,且未支付涉案音像作品许可使用费用,以营利为目的,收录并擅自在其经营的情漫苏亭量贩内营业性公开放映上述73部音像作品,侵犯了原告依法信托管理的著作权。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从其经营的情漫苏亭量贩歌曲曲库中删除涉案73首侵权音像作品;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9500元及支付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元6075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辩称,我方所购买、经营的软件系统均是从正规公司购进的,原告应当向软件供应商收取费用,即使我方侵权,也是被动的,并无主观故意。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超出了我方所能承受的范围。原告调查取证时使用了我方的空调、电费、食品等,进行了消费。原告主张的律师费用也不合理。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下列诉讼证据:1、被告工商登记资料,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情况。2、(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0891号公证书、正版出版物《流行歌曲经典》、(2015)京东方内民证字第2853号公证书及《授权委托书》、《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及《声明》,证明:1、著作权人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拥有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版权;2、著作权人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已授权原告可以自己的名义向任何侵犯著作权的第三人主张权利,包括提起民事诉讼。3、(2015)赣浔匡证内字第148号公证书,证明被告在其经营的KTV中营业性放映了《superman》、《掌纹》、《世界唯一的你》、《3-7-20-1》、《单数》、《刮目相看》、《supermarket》、《天使嫉妒的生活》、《supersunshine》、《ibelieve》、《talkinghearttoheart》、《彩虹》、《独领风骚》等73首涉案歌曲。4、公证费800元发票、律师费5000元发票、邮寄律师函20元发票,证明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5、原告刻录光盘的50元发票、原告在被告KTV消费的155元发票、调查取证50元的发票,证明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被告对证据1、2、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对证据4、5有异议,认为不应由其承担。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是本案所涉73部音像作品的著作权人,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根据该合同的约定,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托原告管理,该合同还约定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2015年1月14日,原告申请证据保全的委托代理人柯雅雯、廖奕成与江西省九江市匡庐公证处公证员李汉东、吴周云来到位于瑞昌市赤乌中路32号情漫苏亭量贩,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白羊座”包房内进行消费,点播了上述涉案的73首音像作品并全程录像,匡庐公证处公证员对上述行为进行了公证,并将录像刻制成光盘后予以封存,出具了(2015)赣浔匡证内字第148号《公证书》。柯雅雯、廖奕成、李汉东、吴周云的本次消费金额为155元。原告因此次公证行为向江西省九江市匡庐公证处支付公证费800元。本院另查明,2014年12月29日,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新泽受原告委托,向被告邮寄律师函,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与原告委托代理律师或原告驻江西代表联系,以商善后事宜,原告律师为此支付邮寄费20元。2015年5月4日,原告与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依此合同,原告委托该所律师陈新泽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代理本案的诉讼活动,原告为此支付律师费5000元。本院认为,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是本案所涉73部音像作品的著作权人,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托原告管理,该合同还约定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因此,原告是本案的适格诉讼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包括发表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等,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上述权利,并依照约定或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被告在其经营的场所,向消费者放映涉案73部音像作品,其未举证证明该音像作品具有合法来源、经过相关权利人的许可或原告授权,被告的该行为构成对原告的权利侵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原告不能提供因被告侵权所遭受实际损失的证据,本院依据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时间的长短、主观过错程度、涉案音像作品的数量等侵权情节,对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酌情判定为35700元。因原告未提供刻录光盘的50元及在被告KTV消费的155元、调查取证50元的发票原件,故本院对原告该部分主张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公证费800元、邮寄费20元,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5000元,本院酌情部分支持160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瑞昌市情漫苏亭休闲娱乐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其曲库中的《superman》、《掌纹》、《世界唯一的你》、《3-7-20-1》、《单数》、《刮目相看》、《supermarket》、《天使嫉妒的生活》、《supersunshine》、《ibelieve》、《talkinghearttoheart》、《彩虹》、《独领风骚》、《情人》、《天真》、《救你》、《要求》、《无心伤害》、《她总在某一个地方》、《byebye》、《自由》、《爱错》、《爱像大海》、《裙摆摇摇》、《童年》、《不想睡》、《彩虹》、《对不起我爱你》、《分手快乐》、《可惜不是你》、《如果有一天》、《闪亮的星》、《丝路》、《听不到》、《我喜欢》、《燕尾蝶》、《纯真》、《喜悦》、《这一天》、《爱的路上只有我和你》、《春天花会开》、《好聚好散》、《两极》、《小雪》、《心情车站》、《一个男人的眼泪》、《这样也好》、《Ifeelgood》、《冰力十足》、《对面的女孩看过来》、《哭个痛快》、《流着泪的你的脸》、《伤心太平洋》、《天使也一样》、《天涯》、《我是一只鱼》、《心太软》、《依靠》、《再出发》、《浪花一朵朵》、《我是一只小小鸟》、《那一年这一天》、《爱情的尽头》、《爱情限时批》、《白鸽》、《飞在风中的小雨》、《浪人情歌》、《挪威的森林》、《徘徊夜都市》、《树枝孤鸟》、《痛哭的人》、《无声的所在》、《一生最爱的人》73部音像作品;二、被告瑞昌市情漫苏亭休闲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35700元;三、被告瑞昌市情漫苏亭休闲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2420元;四、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12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承担612元,被告瑞昌市情漫苏亭休闲娱乐有限公司承担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游 勇审判员 王 琳审判员 单伶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可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