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河南经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河南经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某某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582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88年6月14日出生,住洛宁县。委托代理人:李甲,男,汉族,1965年4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原告李某某父亲,特别授权。被告:河南经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宁县。法定代表人:雷波波,总经理。被告:刘某某,男,汉族,63岁,住洛宁县。委托代理人:刘甲,系刘某某儿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河南经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经人调解,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新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凯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