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民初字第01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杨明川、陕西建隆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杨明川,陕西建隆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147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38号。负责人:杨新丰,行长。委托代理人:秦洲,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燕,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明川,男,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陕西建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兴庆路9号1幢10106室。法定代表人:白光东,总经理。本院在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杨明川、陕西建隆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撤回起诉。诉讼费12956元减半收取6478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承担。审 判 长 马利群助理审判员 朱 璘人民陪审员 闫 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霍晓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