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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执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占军、冯彦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占军,冯彦军,张春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河执字第783号申请执行人李占军,男,1967年8月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执行人冯彦军,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执行人张春燕,男,1966年1月出生,汉族,住河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占军与被执行人冯彦军、张春燕雇员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7月4日作出(2013)河民初字第171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冯彦军、张春燕银行存款6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巩向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向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