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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商初字第3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燕君、颜正富与颜正富、王雪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燕君,颜正富,王雪飞,颜冬根,温岭市晋源獭兔饲养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3447号原告:陈燕君。委托代理人:左立成。被告:颜正富。被告:王雪飞。被告:颜冬根。被告:温岭市晋源獭兔饲养场。负责人:王雪飞。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燕君与被告颜正富、王雪飞、颜冬根、温岭市晋源獭兔饲养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燕君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493元,减���收取2746.50元,由原告陈燕君负担。审 判 员 邵云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记员 郑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