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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磐玉商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斌伟与马纯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斌伟,马纯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磐玉商初字第110号原告陈斌伟。委托代理人陈福民。被告马纯品。原告陈斌伟诉被告马纯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在收到缴款通知书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申请缓交、免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缪 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杨凯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