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磐玉商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斌伟与马纯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斌伟,马纯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磐玉商初字第110号原告陈斌伟。委托代理人陈福民。被告马纯品。原告陈斌伟诉被告马纯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在收到缴款通知书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申请缓交、免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缪 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杨凯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