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旬邑民初字第00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杨某诉万某同居关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旬邑民初字第00745号原告杨某,女,汉族,住旬邑县底庙镇,村民。委托代理人杨某某,陕西秦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某,男,汉族,住址、职业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万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平怀人民陪审员 张栓贵人民陪审员 马建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吕凯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