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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闸民一(民)初字第4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芮某某与李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芮某某,李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闸民一(民)初字第4609号原告芮某某。被告李甲。原告芮某某与被告李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滕立芳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芮某某、被告李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芮某某诉称,被告在婚姻生活中长期使用冷暴力,私生活不检点,曾在朋友家动手打原告,造成原告精神受到伤害,致使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李甲辩称,双方感情基础牢固。原告所称的被告生活不检点,引起夫妻感情不和不属实。且被告性格内向,平时话不多,不存在冷暴力。被告表示为了家庭,会改正自身不足,尽量与原告多交流,希望夫妻和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xx年xx月xx日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19xx年登记结婚,19xx年xx月xx日生育一子李乙。婚后初期夫妻关系尚可。20xx年年底,原告以被告实行冷暴力,任何事情不与原告讲为由,曾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审理中,因被告遇车祸需要原告照顾,故此原告申请撤诉。原告又称,撤诉后夫妻关系无改善,2014年6月起被告生活不检点,引起夫妻感情不和开始分居,原告住回娘家,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离婚。审理中,原、被告均坚持诉辩意见,调解不成。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活中,双方因沟通不畅导致夫妻间产生隔阂,双方均有责任。现被告表示为家庭会改正自身不足,希望夫妻和好。希望原告珍惜已经建立的夫妻感情,给予被告和好的机会。原告称20xx年xx月起被告生活不检点,引起夫妻感情不和,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佐证,现坚持要求离婚,本院难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芮某某要求与被告李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芮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滕立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马丽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