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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2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郝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848号申请执行人郝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5000元,被执行人履行5000元,现该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平度市人民法院(2013)平民一初字第173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张某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张明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毛善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