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2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郝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848号申请执行人郝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5000元,被执行人履行5000元,现该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平度市人民法院(2013)平民一初字第173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张某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张明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毛善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