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4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北京夏都红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唐宏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夏都红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宏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延民初字第04602号原告北京夏都红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新兴小区工商银行储蓄所东侧。法定代表人赵红雨,经理。委托代理人闫留民,男,1956年12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贾景涛,男,1962年1月1日出生。被告唐宏宇,女,1982年12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唐吉庆(被告之父),男,1955年3月11日出生。原告北京夏都红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夏都红雨物业)与被告唐宏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斯庆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都红雨物业的委托代理人闫留民、贾景涛、被告唐宏宇及其委托代理人唐吉庆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夏都红雨物业诉称,原告系受开发商委托,进驻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妫水南街35号院(又称妫河丽景小区)进行物业服务。被告系该小区业主。被告楼房的建筑面积是77.95平方米。原告多次催收物业服务费,被告无正当理由一直未交纳。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交纳2010年10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的物业费共计2290元。被告唐宏宇辩称,原告的服务标准没有向业主公示过,小区的公共设施没有维护,楼道灯坏了我们通知物业公司,他们不给换,是我们自己换的;楼房外墙墙砖掉了,没有人修复;我们单元门禁从入住就是坏的,后修理了一次,把闭合器给拆除了,到现在也没人修理;我家所在单元地下室有两个腰门,业主没有钥匙,门总是开着所以经常丢东西,我装修的时候便盆就在地下室丢了;小区没有绿化,大部分都是杂草;小区一进门的道路及停车位有好多大坑,物业没有维护管理;小区有私搭乱建现象,在配电室旁边盖了厕所;楼道纱窗坏了没有修理;小区公共照明的四季时间一直没有变过;1、2号楼中间的消防通道放的全是自行车,没有人管理。因为原告服务不到位,原告不应全额收取物业费。经审理查明,北京天麒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延庆镇妫水南街35号院(又称妫河丽景小区)的开发商。2008年12月15日原告(乙方)与北京天麒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双方约定了乙方的服务范围:乙方负责保管工程图纸,竣工材料;对物业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公共绿地、景观的养护;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清洁服务;对车辆停放进行管理,协助维护秩序,发生安全事故,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公共区域消防设施的维护以及建立消防管理制度;负责编制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的年度维修养护方案等等。前期物业服务期限为两年,2009年9月30日至2011年9月29日。物业费用按照业主拥有的建筑面积交纳,多层住宅0.6元/平方米/月。业主办理入住手续预付一年的物业费,此后按年交纳,每年9月给付。双方还约定,本合同终止尚未有新物业承接的,一方继续按本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在此期间业主按本合同约定标准交纳物业费。原告从2009年9月30日至2014年9月29日期间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系小区的业主。被告楼房的建筑面积是77.95平方米,每年物业费561.24元。被告未交纳2010年10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的物业费共计2290元,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交纳拖欠的物业费共计2290元。在审理中,针对被告提出的服务不达标情况,原告称,楼道灯只要报修了物业肯定修,没有及时修理有可能;消防通道的自行车原告也清理过,可是总是有人放;小区绿化不到位是因为地的问题,这块地长不出植物;小区路面确实有坑,因为坑太多没法修。配电房旁边盖的厕所是原告盖的,公共照明时间由供电局控制;楼道纱窗确实没有修理过。楼房外墙有脱落现象属实,建筑队去粘过。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双方陈述、原告提交的《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被告提交的照片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系延庆县延庆镇妫水南街35号院的业主,原告已经为该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物业费。被告辩称不交纳物业费的理由是原告服务不达标,根据双方举证质证情况,原告对小区的共用部位和共同设施的日常维护,绿化养护等方面存在服务不到位的情形,因此本院酌情减少物业费。被告从2010年10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应当交纳的物业费是2290元,本院酌情减少5%。被告应向原告交纳2175.5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唐宏宇给付原告北京夏都红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一○年十月一日至二○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的物业费共计二千一百七十五元五角,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法院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唐宏宇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斯 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郑方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