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榆民初字第2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永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2209号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冠军,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显阳,刘家支行行长。被告王永昌,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受理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永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清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赵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