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初字第2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田文同与王士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文同,王士金,孟凡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章民初字第2757号原告:田文同,男,生于1988年4月1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王士金,男,生于1976年5月2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汪林,男,生于1983年3月21日,系章丘绣惠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孟凡义,男,生于1970年5月29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田文同、王士金与被告孟凡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士金及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汪林、被告孟凡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文同、王士金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5月,被告因经营所需,从原告处借款1万元。后经催要,被告偿还5000元,下欠5000元被告于2014年10月17日为原告书具欠条一份。之后原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均以无能力偿还为由拒不支付。被告孟凡义辩称:原告需要购买设备,2014年5月,经过多次去淄博山东铝厂看设备,对方要3万元活动经费,去了之后,原告田文同、王士金等三四个人商量,最后拿出1万元交给刘现河,刘现河转交给山东铝厂的冯俊。2014年10月份,跟冯俊要回5000元,剩下5000元冯俊称下次合作时再给。因为这个关系是被告介绍的,所以,被告孟凡义应原告的要求给原告打了5000元欠条。经审理查明:根据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被告孟凡义书具的欠条,证实被告为原告购买设备,提供信息,事成之后,给被告提成。因被告需要活动经费,向两原告借款1万元,还款5000元后,剩余5000元未还,被告书具欠条1张。本院认为:两原告所诉款项,由原被告陈述、被告孟凡义为原告书具的欠条证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孟凡义偿还借款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孟凡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田文同、王士金借款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孟凡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记录赵俊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