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三初字第4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桂林与被告李乐军、孙益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林,李乐军,孙益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三初字第444-2号原告:张桂林。被告:李乐军。被告:孙益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林诉被告李乐军、孙益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桂林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两被告的银行存款95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债权等,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桂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孙益民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224****541账户存款9500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自2015年9月10日起至2016年9月9日止。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支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秀堂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