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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州执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张德胜与代林、罗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胜,代林,罗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州执字第730号申请人张德胜,男,生于1973年4月,汉族,初中文化。被执行人代林,男,生于1980年5月,汉族,初中文化。被执行人罗琴(曾用名曾继华),女,生于1981年8月,汉族,高中文化,系代林之妻。申请人张德胜依据(2015)巴州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代林、罗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代林、罗琴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案外履行完毕,申请人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巴州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兆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加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