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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一初字第00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耿权利诉席文民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权利,席文民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0467号原告:耿权利,男,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被告:席文民,男,196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权利诉被告席文民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权利于2015年9月10日申请撤回被告席文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权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经院长批准,予以免交。审 判 长  周继红审 判 员  孔 灿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