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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2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杨某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2122号原告吴某某,女,1985年10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告杨某某,男,1982年7月6日生,苗族,农民,住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以被告愿意改正错误和缺点,双方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2.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锦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钟卫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