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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民督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冯德泉、长沙湘益天元保健服务有限公司等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德泉,长沙湘益天元保健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督字第00019号申请人冯德泉。被申请人长沙湘益天元保健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街道尚城A栋301号。法定代表人谢建华。本院受理申请人冯德权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5年9月10日申请人冯德权以双方已自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支付令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冯德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审判员  李文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思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