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执字第007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安徽省铜陵市顺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X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铜陵市顺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00780-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铜陵市顺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被执行人:XXX,男,1979年8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关于安徽省铜陵市顺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XXX、方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狮民二初字第004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两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向金融、证券、工商、房产及车辆管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亦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狮民二初字第004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坦文助理审判员 李 照助理审判员 许 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吴跃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