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初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陈传斌与陈苏林、邱碧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民初字第1024号原告陈传斌,男,198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杨清,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苏林,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告邱碧芳,女,198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黄巧燕,福建榕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传斌与被告陈苏林、邱碧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传斌的委托代理人杨清与被告邱碧芳的委托代理人黄巧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苏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传斌诉称,2012年8月15日,被告陈苏林以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当天,原告就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被告借款10万元。被告陈苏林出具了欠条一张,承诺于2013年8月15日归还该笔借款。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陈苏林返还借款,但被告陈苏林一直拒绝还款。另,被告陈苏林与被告邱碧芳系夫妻关系,且该笔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邱碧芳应当依法与被告陈苏林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为此,原告请求本院判决被告陈苏林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75%,从2013年8月16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被告邱碧芳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陈苏林未应诉答辩。被告邱碧芳辩称,1、原告提供的2012年8月15日欠条只体现“欠”字,没有借款事实。2、原告没有提供转账支付凭证等其他证据证明被告陈苏林有欠原告10万元款项,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陈苏林“欠”原告的是什么款,故原告主张欠款没有证据支持,更不存在借款的事实。3、原告没有向被告陈苏林及其主张过该笔债权,且被告陈苏林自2014年6月走失,至今下落不明,其对原告主张的该笔债务毫不知情,原告要求其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不能成立。经审理查明,被告陈苏林与被告邱碧芳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8年9月27日登记结婚。2015年3月11日,原告陈传斌持有一份内容为“本人陈苏林欠陈传斌十万元整,将于2013年八月十五日归还。陈苏林2012.8.15”的《欠条》向本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原告陈传斌提出,其与被告陈苏林系朋友关系,2012年8月15日,被告陈苏林到其家里,向其借款10万元,其当时就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被告陈苏林借款10万元,被告陈苏林出具了上述《欠条》,因二人感情深厚遂未约定借款利息。被告邱碧芳表示其对原告主张的该笔借款并不知情,也不清楚该欠条是否系被告陈苏林书写的,欠条中欠款金额“十万元”的“十”字明显有涂改的痕迹,且其与被告陈苏林都有工作,家庭经济条件殷实,没有必要对外借款,因此对欠条的真实性持有异议。本院认为,本案《欠条》中虽载明“本人陈苏林欠陈传斌十万元整”,但据此不足以认定该欠条是被告陈苏林基于其与原告陈传斌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而出具的,即不足以认定该欠条的基础法律关系即为民间借贷关系。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即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实践性合同,原告主张其与被告陈苏林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应对借款的交付承担举证责任。诉讼中,原告主张其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被告陈苏林10万元借款,但大额借款以现金交付显然不符合通常的交易习惯,且原告亦未举证证明其主张的10万元现金的来源、具有支付大额借款的能力等,以印证借贷事实的实际发生,因此,仅凭上述《欠条》不足以证明原告向被告陈苏林支付借款10万元的事实。综上,原告提供的《欠条》不足以证明其与被告陈苏林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以及被告陈苏林向其借款10万元的事实,因此,本院对原告提出要求被告陈苏林、被告邱碧芳共同偿还10万元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诉讼中,被告邱碧芳提出被告陈苏林于2014年6月起下落不明,但未进行充分举证,本院不予确认。被告陈苏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传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82元,由原告陈传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 锐人民陪审员 李锦堂人民陪审员 黄 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潘冰心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款: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