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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干民初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邓根平与被告江西吉水文峰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根平,江西吉水文峰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干民初字第790号原告:邓根平,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告:江西吉水文峰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水县文峰镇中文峰路13号。法定代表人:周顺永,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根平与被告江西吉水文峰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根平以被告已双倍返还购房定金80000元为由,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根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根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邓根平负担。审判员  曾翔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习文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