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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执字第01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国祁与周亮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浏执字第01650号申请执行人张国祁,男,1949年2月2日出生,住所地浏阳市柏加镇柏铃社区上坪组753号被执行人周亮辉,男,1960年4月23日出生,住所地浏阳市柏加镇双源村石头组49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国祁与被执行人周亮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国祁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浏民初字第011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守荣审判员  沈伟武审判员  左 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罗 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