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商初字第1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青岛富丽华机械有限公司与青岛恒基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富丽华机械有限公司,青岛恒基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商初字第1382号原告青岛富丽华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即墨市环秀街道办事处石泉村,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修相杰,经理。委托代理人袁超,山东群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恒基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即墨市环保产业园明基路1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马秀菊,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海青,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青岛富丽华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恒基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加工费163009元。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富丽华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恒基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60元,减半收取1780元,由原告青岛富丽华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修智勇人民陪审员 赵 伟人民陪审员 陈 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孙博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