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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献民初字第2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沧州华路仪器厂与合肥金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肥金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华路仪器厂,合肥金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肥金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2785号原告沧州华路仪器厂,经营者杨宪益,男,1962年1月生,住河北省沧州市。委托代理人李世兵,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金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窦德玉,职务经理。被告合肥金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负责人田俊,职务经理。原告沧州华路仪器厂诉被告合肥金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肥金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原告沧州华路仪器厂已于2015年8月27日在工商部门注销,沧州华路仪器厂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528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立正审 判 员  李瑞章代理审判员  郭智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清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