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5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福建德晖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山市雷石灯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5587号原告福建德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永丰新区。法定代表人沈清全,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莫延辉,福建博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洪丽云,福建博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雷石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曹三佳福围工业区同兴路13号之10。法定代表人高志强,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德晖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福建德晖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景 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饶珊(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