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民初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孟庆华诉刘春苹、李金玉、冯晓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556号原告孟庆华,女,汉族,1982年2月7日生,住南阳市溧河乡郭店村。被告刘春苹,女,汉族,1959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仲景办事处陈棚。被告李金玉,男,1979年8月4日生,汉族,住南阳市光武中路**号。被告冯晓鹏,男,1970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东苑小区。原告孟庆华诉刘春苹、李金玉、冯晓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使应诉手续无法送达,诉讼活动不能进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孟庆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林峰审判员 李铭霞审判员 来新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杨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