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3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陈远君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陈远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39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负责人陈许英,行长。委托代理人阎峻,系该行人力资源部高级业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武波,系该行人力资源部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远君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因与被上诉人陈远君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又于2015年8月4日自愿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 婷审 判 员 何 万 阳代理审判员 罗 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XX晶(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