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执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张红琼与黄定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普执字第203号申请执行人张红琼,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农民,住安顺市西秀区紫云路。被执行人黄定刚,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系普定县城关镇一中职工,住普定县城关镇塔山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红琼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定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红琼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普执字第20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大府审判员 曹正刚审判员 许 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管成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