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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2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李文海、汪净娥与福建省泉州市公路局惠安分局、惠安县交通运输局、惠安县紫山镇人民政府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海,汪净娥,福建省泉州市公路局惠安分局,惠安县交通运输局,惠安县紫山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2256号原告李文海,男,195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汪净娥,女,196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郑少彬,福建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泉州市公路局惠安分局,住所地惠安县。法定代表人陈来法,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宗俊,男,197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分心局员工,住惠安县。被告惠安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惠安县。法定代表人刘照宇,局长。委托代理人庄明晖,男,1988年12月5月出生,汉族,员工,住泉州市泉港区。委托代理人林敏安,男,195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员工,住惠安县螺城镇。被告惠安县紫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惠安县。法定代表人周雄杰,镇长。委托代理人杨国川、林玲凤,福建兴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文海、汪净娥与被告福建省泉州市公路局惠安分局、惠安县交通运输局、惠安县紫山镇人民政府健康权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柳云鹏审 判 员  黄桂德人民陪审员  郑汉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顺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