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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舞民初字第1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蔡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舞民初字第1062号原告蔡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成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晓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