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舞民初字第1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蔡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舞民初字第1062号原告蔡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成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晓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