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02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李德敏与李德志宅基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敏,李德(得)志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2355号原告:李德敏,男,1962年6月2日生,汉族,农民,文盲,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代理人:赵传安,灵璧县尹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宾,灵璧县尹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德(得)志,男,1962年4月4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代理人:胡新贵,灵璧县虞姬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敏与被告李德志宅基地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德敏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德敏负担。审判员 刘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周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