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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获行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获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汝宾、邢秋红计生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获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马汝宾,邢秋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获行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获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朱耀东,主任。被执行人马汝宾。被执行人邢秋红。关于申请执行人获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汝宾、邢秋红计生征收一案,经审查获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获人口征决字(2014)第37号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多次执行未找到可供执行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获人口征决字(2014)第37号征收决定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学瑞审判员  秦 华审判员  李梦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