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一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郑红录与滕志旭、张清贵、靖宇县靖宇镇靖安村村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红录,滕志旭,张清贵,靖宇县靖宇镇靖安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一初字第328号原告:郑红录,住所地靖宇县。委托代理人:崔莉君,靖宇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郑玉明,住所地靖宇县。被告:滕志旭,住所地靖宇县。被告:张清贵,住所地靖宇县。被告:靖宇县靖宇镇靖安村村民委员会,所在地靖宇县靖宇镇靖安村。法定代表人:马志强,系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永发,靖宇镇靖安村副书记,住所地靖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红录与被告滕志旭、被告张清贵、被告靖宇县靖宇镇靖安村村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核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红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原告预交750元,退回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于称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