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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一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郑红录与滕志旭、张清贵、靖宇县靖宇镇靖安村村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红录,滕志旭,张清贵,靖宇县靖宇镇靖安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一初字第328号原告:郑红录,住所地靖宇县。委托代理人:崔莉君,靖宇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郑玉明,住所地靖宇县。被告:滕志旭,住所地靖宇县。被告:张清贵,住所地靖宇县。被告:靖宇县靖宇镇靖安村村民委员会,所在地靖宇县靖宇镇靖安村。法定代表人:马志强,系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永发,靖宇镇靖安村副书记,住所地靖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红录与被告滕志旭、被告张清贵、被告靖宇县靖宇镇靖安村村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核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红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原告预交750元,退回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于称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