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县法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赵建国、李宜珍与吴步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国,李宜珍,吴步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株县法执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赵建国。���请执行人李宜珍。被执行人吴步物。申请执行人赵建国、李宜珍与被执行人吴步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现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1、株洲县人民法院(2012)株县法民一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2、解除对吴步物名下位于株洲市天元区庐山路136号庐山春天早安华晨17栋1301号房屋的查封(房屋编号:200001150173)。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罗贤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