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一初字第01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段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1870号原告:段某某,女,197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冯瓴乡。委托代理人:陈学,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男,197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德六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