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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一初字第01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段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1870号原告:段某某,女,197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冯瓴乡。委托代理人:陈学,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男,197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德六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