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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6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重庆市庆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伍彬,杨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庆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伍彬,杨建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6839号原告重庆市庆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法定代表人冯开明,公司总经理。被告伍彬,男,197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杨建华,女,197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重庆市庆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伍彬、杨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市庆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庆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庆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庆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庆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纳清)。审判员  徐培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