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江法执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王珍云与廖俊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江法执字第340号申请执行人:王珍云,女,1944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小学文化,住中江县。委托代理人:陈先义。被执行人:廖俊米,男,1968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中江县。申请人王珍云依据本院(2014)中江民初字第27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18984.47元及垫付的诉讼费1600元。执行中查明,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中江民初字第274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继续履行(2014)中江民初字第274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素 辉审判员 杨 文 太审判员 胥 维 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隆重(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